百度统计代码:

河南润善律师事务所

SERVICE TEL

18337197185
17737501711

郑州律师网
首席律师:王永青
在办理刑事、行政、民事、公司、合同等诉讼、非诉讼业务案件过程中,积累了较为丰富的实践经验 ...
律师咨询热线:17737501711



联系我们
免费律师咨询电话18337197185
律师免费咨询电话17737501711
律所地址:郑州市管城回族区紫荆山路75号东城花园20层92号

万某盗窃案刑事判决书

来源:郑州刑事律师  浏览次数:2238  
字体大小: 【小】 【中】 【大】

公诉机关新蔡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万某,又名小老海,男,33岁。 
新蔡县人民检察院以新检刑诉(2009)12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万某犯盗窃罪,于2009年7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万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新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8年11月份的一天夜晚,被告人万某伙同王某、万某、侯某(三人均已判刑)预谋后,窜至新蔡县棠村镇万楼村委梅庄段大艳家,撬门入室,盗走木沙发一套、席梦思床一套(含床头柜、床垫),一台洗衣机及棉被、衣服、床单等物,总价值2177元,赃物已追退。2009年5月14日被告人万某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上述事实,被告人万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被盗物品照片、本院刑事判决书、新蔡县公安局关于被告人投案自首证明、被告人户籍证明,被害人段大艳陈述,同案犯王某、万某、侯某供述,新蔡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结论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万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用秘密窃取的手段,盗窃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公诉机关关于被告人万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的建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万某在案发后能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万某犯盗窃罪,判处管制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两日。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 李 
二○○九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陈


地址:郑州市管城回族区紫荆山路75号东城花园20层92号    电话:18337197185     手机:17737501711
版权所有:河南润善律师事务所    网站管理:卓老师建站    网站备案号:豫ICP备20251083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