凭祥市人民法院经依法审理查明:1、2012年5月8日下午15时许,被告人何某、姬某放、李某改驾乘一辆租来的别克轿车窜到凭祥市锦绣花园小区时,由李某改先到该小区被害人农某家试探敲门,发现屋内无人即下楼通知何某、姬某放。何某用随身携带的开锁工具将房门打开,之后何某与姬某放一起进入房内盗窃,共盗得人民币8000元,两部相机。2、2012年5月25日下午15时许,被告人何某、姬某放驾乘一辆标致轿车来到凭祥市时代天城小区附近,停车后,两人步行到该小区一户人家前,由姬某放放风,何某用随身携带的开锁工具打开该房门,然后两人一起进入房内,正当两人实施盗窃时,被被害人韦某发现,姬某放即先逃离现场,何某被韦某拉住后用随身携带的一个催泪喷射器将辣椒水喷中韦某的眼睛,然后逃离现场。两人共盗得100元人民币和100元假币。
法院认为,被告人何某、姬某放、李某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三人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何某在实施入户盗窃的过程中,为抗拒抓捕而当场使用暴力,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凭祥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何某犯抢劫罪,被告人何某、姬某放、李某改犯盗窃罪罪名成立。何某一人犯抢劫罪与盗窃罪,应当对其数罪并罚。在量刑方面,综合考虑了三名被告人具有当庭自愿认罪,何某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考虑李某改的犯罪事实及在侦查阶段能主动退出部分赃款并在本案审理阶段积极主动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通过家人交纳罚金4000元的酌情从轻处罚情节以及三名被告人均系入户盗窃的酌情从重处罚情节,依法宣判:被告人何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2000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2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4000元。被告人姬某放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被告人李某改判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目前,该判决尚未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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