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规定了人身损害赔偿的项目,因此,受害人应依据所规定的赔偿项目向律师或司法机关提交相关的确凿证据加以证明,将其诉讼请求明确,使所必须的法律事实建立在充分确凿的证据之上。具体如下:
1、医疗费
证据:医疗机构出具的收款凭证、病例、诊断证明、转院证明、确定将来必然发生费用的医疗证明或鉴定结论等。
2、误工费
证据:医疗机构出具的病休证明或法医鉴定证明、单位的误工证明、受害人每月经济收入情况证明、(没有工作单位的)居委会或村委会证明。
3、护理费
证据:医疗机构准许护理的证明或司法鉴定及护理费凭证。护理人员为多人,依据医疗机构或鉴定机构的明确意见。
4、交通费
证据:交通费凭证,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凭据支付。
5、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
证据: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凭据支付。
6、营养费
证据: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
7、因伤致残的,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抚养人生活费、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
证据:鉴定结论、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等。
8、受害人死亡的,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
证据:亲属关系证明、丧葬费凭证及清单、受害人生前抚养情况证明、为办理丧葬事宜所支出的其它费用凭证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