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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洒物造成交通事故,装运人应承担一定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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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放


   A驾驶小轿车车沿高速公路道路行驶,遇前方B驾驶的货车洒落路面的高柔性外墙腻子(经鉴定为炳烯酸材料)时侧滑,致使AC驾驶的另一辆货车相撞,致使A当场死亡。交警作出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ABC均应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另查明,B所驾驶的货车属于D货运公司,C驾驶的货车所有人为E,使用性质为货运,CE为合伙关系,使用性质为货运。两车分别投保了交强险,事故发生时,该两车均在交强险保险期间内。A的父母为了赔偿事宜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B车在行驶过程中遗洒、飘散载运物的违法行为是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一。B车司机驾驶车辆从事运输的行为应视为职务,因案涉交通事故产生的赔偿责任应当由D运输公司承担。C与E是合伙关系,故E应当对C在本案中应赔偿的部分承担连带责任。由于ABC承担同等责任,故对原告因案涉交通事故产生的损失该三车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各承担三分之一,超出交强险限额的部分,ADCE方各按三分之一承担。


律师说法


   高速公路具有车流大,速度快的特点,对告诉公路路面状况要求很高,除了高速公路管理部门应及时清理障碍物外,进入高速公路的车辆及人员应保证既不随意抛洒杂物,也应妥善包装,捆裹所载物,尤其对于粉状、液体形态的货物,尤其要妥善装载。如因所装载货物洒落,影响到其他车辆的正常行驶而造成交通事故的,不论装载洒落物的车辆是否已经离开现场,都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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