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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证驾驶出车祸;保险公司先担责;事后追偿有着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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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某将其轿车借给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陈某驾驶。陈某在行驶过程中在交叉路口与沈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沈某受伤及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陈某在肇事后驾车逃离了现场。此后沈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交强险公司赔偿其医药费、残疾赔偿金等12万元,要求欧某、陈某赔偿损失5万余元。法院经审理判令交强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范围内赔偿沈某医药费10 000元,残疾赔偿金91 600元,护理费7 080元,误工费7 403.29元,交通费757元,被抚养人生活费3 159.71元,共计120 000元。后交强险公司按照判决向沈某支付了赔偿款12万元。 事后,交强险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欧某、陈某赔偿其已垫付的保险赔偿款12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陈某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驾驶车辆导致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沈某受伤,交强险公司已在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范围内对沈某进行了赔偿。因事故发生时,陈某系无证驾驶,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九条的规定,在致害人无证驾驶情形下造成的受害人损失,交强险公司也已承担了受害人的损失12万元,因此,交强险公司有权向责任人陈某追偿该笔款项。欧某作为肇事车辆的所有人,对车辆管理不当,将车辆出借给未取得驾驶证的陈某驾驶,对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应对陈某行为的后果承担连带责任,对交强险公司垫付的赔偿款负连带返还、赔偿责任。遂判决支持交强险公司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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