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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进行听证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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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进行听证的范围

一、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进行听证的范围

  (一)行政许可方面:

  1、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主动举行听证;

  2、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为属于涉及公共利益重大行政许可的公开举行听证。

  (二)行政处罚方面:

  1、被行政处罚通知数额达二万元以上;

  2、被责令停产停业、吊销生产许可证照的;

  3、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听证的。

听证范围

  二、关于行政许可听证程序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行政许可听证的程序包括行政机关要举行听证七日前进行公告、听证应当公开举行、行政机关应当指定听证主持人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八条听证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行政机关应当于举行听证的七日前将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通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必要时予以公告;

  (二)听证应当公开举行;

  (三)行政机关应当指定审查该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以外的人员为听证主持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主持人与该行政许可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四)举行听证时,审查该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应当提供审查意见的证据、理由,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以提出证据,并进行申辩和质证;

  (五)听证应当制作笔录,听证笔录应当交听证参加人确认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听证笔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三、行政许可听证什么意思

  行政许可听证,适用于所有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给予当事人就重要事实表示意见的机会,通过公开、公正、民主的方式达到行政目的程序。

  听证程序是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前给予当事人就重要事实表示意见的机会,通过公开、公正、民主的方式达到行政目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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