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自诉人授权委托书
委托人 依据《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六之规定,特聘请 律师事务所 律师为 案件自诉人的诉讼代理人。
委托律师代理权限:
代为提起诉讼;提出财产保全申请;代为答辩;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代为调查收集证据;代为出庭参加诉讼;代为调解;代为和解;代收法律文书;申请强制执行。
本委托书有效期自即日起至 止。
委托人:
年 月 日
附:诉讼代理人姓名:王永青 联系方式:17737501711
注:本委托书一式三份,由委托人、律师事务所各执一份,交侦查机关(或检院、法院)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