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调解
调解是在第三方的主持下,受害人、肇事人、保险公司,对赔偿及相关事宜协商解决。 这个第三方包括:交警队事故科、律师及其他人员、人民法院。
(二)调解的利弊
调解根据第三方的不同,其利弊也不同,下面具体分析:
1、交警队事故科调解
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交警部门会首先介入调查并出具相关鉴定文书。同时,交警部门作为执法机关,可以对双方因交通事故发生的争议进行调解。作为受害方,也可请求交警部门予以调解,肇事方面对执法部门的意见,有可能会同意调解,尽快的将金额给付,这是其优势所在。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
(1)调解需自愿。交警部门的调解只有在双方同时同意的基础上才能进行,如果有保险公司存在,则必须三方均对调解意见同意才能够调解成功,即不存在强制执行力。如果肇事方不同意调解,或者无法与保险公司达成一致意见,调解程序是无法进行的。
(2)执行有麻烦。即使签订了调解协议,如果肇事方不遵照执行,此调解协议也无法通过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仍然需要通过诉讼方式,经过法院裁判,才能执行。
(3)赔偿金偏低。既然是调解,必然是双方相互让步的结果,所请求的赔偿金也会相应的降低。并且如果没有经专业的交通事故律师详细计算,赔偿费用可能也会计算有误。
2、律师调解
交通事故发生后,如果您自己无法处理或者对交警队处理结果不满意,您可以委托专业律师进行调解,其利弊如下:
律师调解的优势:
(1)专业优势。律师是专业处理各类纠纷的专职人员,熟悉各类法律法规,精通处理各类纠纷的处理程序,具有其它任何群体调解所无法比拟的专业优势。
(2)职业动力优势。律师因为其职业的需求往往能够主动的与对方当事人进行沟通,就某些问题达成一致,在当事人中间充当调和器的作用。这是交警调解和法院调解所无法比拟的。
(3)手段的灵活性。律师进行调解往往能够选择双方当事人能够接受的任何方案,对调解地点和时间的选择也没有任何要求,白天晚上任何地点都可进行调解,只要律师有时间可随时随地举行。
3、法院调解
法院作为社会矛盾、纠纷的最终处理机关。除了判决外,也有调解的功能。而且法院为了防止上诉,减少错案发生的机率,同时由于法院对法官调解率的要求,审判人员往往希望调解。更为重要的是,法院具有判决的权力,所以法院的调解成功的机率往往比交警调解的成功率要大。
我们给您提供一个双保险的主意:您可以选择专业的交通事故律师,进行立案起诉,而后庭前调解。如果调解成功,您可以尽快的拿到合理的赔偿。如果不成功,您也可以直接进入诉讼阶段,从而避免诉讼时效的过期,证据原件的缺失,赔偿的拖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