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醒】
营养费法院一般不予支持,特殊群体的受害人(如:老、幼、病、残、孕)可以适当主张营养费,如果没有正规发票的,可以根据实际支出,凭据主张。
如果不属于老、幼、病、残、孕等特殊群体的,受害人主张营养费,需有医院出具需要补充或加强营养的医嘱,或由法医中心作出营养期限鉴定。
业务范围

营养费赔偿标准
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一般为20元--40/天,有异议的可以进行鉴定)
上一篇:住院伙食补助费赔偿标准
下一篇:住宿费赔偿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