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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期间与诉讼时效和除斥期间的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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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期间与诉讼时效和除斥期间的联系

一、保证期间与诉讼时效的主要区别是:

1、保证期间首先是约定期间,其法定期间为任意性规定,在没有约定时适用。诉讼时效为强制性的法定期间。

2、保证期间是请求权消灭期间,即其届满之后债权人对保证人的从债权(保证债权)消灭;诉讼时效是胜诉权消灭期间,其届满后实体权利并未消灭(有债务而无责任)。这些差别决定了该期间根本不是诉讼时效。

      两者主要的相同或者近似之处是:

1、适用的对象都是请求权。

2、都是可变期间。担保法第25条第2款规定的“债权人已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表明,保证期间属于可以中断的期间。

3、起算时间有相同之处。诉讼时效 “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算”,是对所有请求权的诉讼时效起算点的概括。具体到合同关系的诉讼时效而言,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必然是合同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时,而此时也恰恰是保证期间的起算点。

二、保证期间与除斥期间的区别主要是:

1、适用对象不同,即保证期间适用于请求权,除斥期间适用于形成权。

2、保证期间为可变期间,即存在着中断问题,除斥期间为不变期间。

      两者的相同或者近似之处主要是:

1、两者都是权利消灭期间。

2、在特定情况下两者都可以是约定期间。

两者的不同决定了保证期间不是除斥期间,而其具有相同或者近似之处,特别是同属权利消灭期间,又使人将保证期间误认为除斥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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