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度统计代码:

河南润善律师事务所

SERVICE TEL

18337197185
17737501711

郑州律师网
首席律师:王永青
在办理刑事、行政、民事、公司、合同等诉讼、非诉讼业务案件过程中,积累了较为丰富的实践经验 ...
律师咨询热线:17737501711



联系我们
免费律师咨询电话18337197185
律师免费咨询电话17737501711
律所地址:郑州市管城回族区紫荆山路75号东城花园20层92号

开发商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可要求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

浏览次数:1746  
字体大小: 【小】 【中】 【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如果在你诉讼前,开发商已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你们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就是有效的。如果在诉讼前开发商还是没有补办下来,你可以要求与他们解除合同。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一)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二)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三)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你可以请求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
地址:郑州市管城回族区紫荆山路75号东城花园20层92号    电话:18337197185     手机:17737501711
版权所有:河南润善律师事务所    网站管理:卓老师建站    网站备案号:豫ICP备20251083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