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新鉴定申请书
申请人:刘X,男,汉族,生于197x年9月15日,住郑州市中牟县万三公路东侧、商都大街南侧星城国际西苑x号楼2-xxx号,身份证号410423197009XXXXXX,手机1384906XXXX。
委托代理人:王永青,河南汇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李XX,男,汉族,生于198x年12月20日,住郑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第xx街xx号,身份证号130528198212xxxxxx,手机1378347xxxx(系星城国际西苑x号楼2-xxx号原业主)。
被申请人:王XX,男,汉族,生于197x年9月20日,住河南省杞县邢口于佰岗村二组,身份证号410221197909xxxxxx,手机1362381xxxx(系星城国际西苑x号楼2-xxx号业主)。
申请人对河南诚成资产评估事务所(以下简称评估所)豫诚评报字(2018)第022号资产评估报告书不服,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相关规定提出重新鉴定申请。
请求事项:
依法对本案中河南诚成资产评估事务所豫诚评报字(2018)第022号资产评估报告书中鉴定对象的受损面积及损失进行重新鉴定。
事实与理由:
一、申请人的房屋损失远远大于上述评估报告书中的损失数额,其鉴定结论不属实。
申请人家几十平的地板,全部泡了水,出现了缝隙、起包的现象,评估所给申请人评估就一平方损失,这明显与事实不符,申请人家里几十平方木地板都被水泡过了,怎么可能只是损失一平方。申请人家客厅的吊顶整个顶面都过了水,都要重新装修,申请人装修房子花了几十万元,申请人的整个房子都过水了,上述鉴定的损失数额与实际损失数额相差较大,难以弥补申请人的损失。
二、由于房屋维修时存在用料的好坏、用工的多少、工时的长短等不确定因素,要求被申请人维修不太现实,因此,请求人民法院对上述房屋损失进行重新鉴定。
综上所述,申请人的财产损失远远超过评估所评估的财产损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相关规定,评估所没有据实进行鉴定,得出的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因此,请求贵院依法批准重新鉴定。
此致
xxx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