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度统计代码:

河南润善律师事务所

SERVICE TEL

18337197185
17737501711

郑州律师网
首席律师:王永青
在办理刑事、行政、民事、公司、合同等诉讼、非诉讼业务案件过程中,积累了较为丰富的实践经验 ...
律师咨询热线:17737501711



联系我们
免费律师咨询电话18337197185
律师免费咨询电话17737501711
律所地址:郑州市管城回族区紫荆山路75号东城花园20层92号

最高法:采取“四反”措施解决执行难

浏览次数:1477  
字体大小: 【小】 【中】 【大】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江必新介绍

采取“四反”措施解决执行难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江必新11月1日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说,人民法院采取“四反”措施解决执行难。
 
江必新说,这次修改行政诉讼法没有涉及审执分离问题,但是在实践中,我们解决执行难、执行乱问题通常采取“四反”措施。首先,反消极执行,即反对人民法院执行工作人员在具备执行条件的情况下,不执行或者消极执行的行为。我们把它放在“四反”的首位,标志着我们首先要从自己做起,严于律己。第二,反规避,对那些有执行能力、有执行条件,但是规避执行和不愿意执行的被执行人,采取一定措施特别是曝光、限制高消费等,使其难以规避。第三,反消极协助执行。因为在执行过程中,有大量案件需要有些部门、单位予以配合,但在实践中,有些地方出于地方保护或者部门保护,不愿意予以协助,我们根据民事诉讼法或者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采取相应的措施予以制裁。第四,反干扰执行。对于那些出于地方利益或者部门利益而干预法院执行案件的,采取相应的措施。比如拆迁,采取向有关部门,特别是纪检监察部门报告,追究其责任的办法。严重的,我们还可以向有关部门进行通报。通过“四反”措施,可以使执行力得到提高,规范人民法院执行行为,切实保护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地址:郑州市管城回族区紫荆山路62-1号兴达国贸22层2219号。   电话:18337197185     手机:17737501711
版权所有:河南润善律师事务所    网站管理:卓老师建站    网站备案号:豫ICP备20251083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