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度统计代码:

河南润善律师事务所

SERVICE TEL

18337197185
17737501711

郑州律师网
首席律师:王永青
在办理刑事、行政、民事、公司、合同等诉讼、非诉讼业务案件过程中,积累了较为丰富的实践经验 ...
律师咨询热线:17737501711



联系我们
免费律师咨询电话18337197185
律师免费咨询电话17737501711
律所地址:郑州市管城回族区紫荆山路75号东城花园20层92号

构成多个伤残等级如何计算残疾赔偿金?

浏览次数:2246  
字体大小: 【小】 【中】 【大】

自2002年12月1日起,凡在道路上发生的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一律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GB18667-2002)》。 
该标准规定,构成多个伤残等级的残疾赔偿金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C=Ct×C1×(Ih+∑Ia,i)(∑Ia,i≤10%,i=1,2,3……n,多处伤残) 
式中符号含义: 
C:伤残者的伤残实际赔偿额; 
Ct:伤残赔偿总额,按其中最高一个级别计算。 
C1:赔偿责任系数,即赔偿义务主体对造成事故负有责任的程度,0≤C1≤1; 
Ih:多个伤残等级中最高一个的伤残赔偿指数(比例),用百分比(%)表示, 
Ia:伤残赔偿附加指数,即增加一处伤残所增加的赔偿比例,用百分比表示,0≤Ia≤10%。 
对于上述计算公式的通俗表达为: 
实际赔偿额=伤残赔偿总额×赔偿责任系数×(几个伤残等级最高的伤残赔偿指数+伤残赔偿附加指数1+伤残赔偿附加指数2+……+伤残赔偿附加指数n)。 
其中“伤残赔偿总额”根据不同地区、不同居民(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以及不同年龄来计算确定,即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赔偿责任系数”就是交通事故中事故责任方应承担责任的比例,如对方全责则为100%。 
“几个伤残等级最高的伤残赔偿指数”是指在几个伤残等级中最高等级的伤残赔偿指数。 
伤残等级具体等级对应的伤残赔偿指数为: 
一级:100%;二级:90%;三级:80%;四级:70%;五级:60%;六级:50%;七级:40%;八级:30%;九级:20%;十级:10%。 
如两个十级、一个九级,则其中最高等级为九级,九级的伤残赔偿指数为20%;又如一个五级、一个七级和一个九级,则其中最高等级为五级,五级的伤残赔偿指数为60%。这里需要注意,根据上述的计算公式,在存在几个伤残等级的情况下只计算最高等级的伤残赔偿指数,其他的伤残等级不再计算相应的伤残赔偿指数,而是按附加指数计算。 
“伤残赔偿附加指数”是指在有多个伤残等级时,由于只计算最高等级的伤残赔偿指数,其他的伤残等级不再计算相应的伤残赔偿指数,而是每增加一处伤残按另外的赔偿比例计算,该赔偿比例是附加计算的,因此被称为伤残赔偿附加指数。用百分比表示,伤残赔偿附加指数Ia取值范围为:0≤Ia≤10%,也就是说伤残赔偿附加指数必须小于10%。存在一级伤残时,其他等级被吸收,不计算伤残赔偿附加指数。伤残赔偿附加指数和伤残赔偿指数不同。对伤残赔偿指数上述标准有明确规定,不同伤残等级都有对应比例(指数)。而对伤残赔偿附加指数则没有具体规定,不同伤残等级没有对应比例(指数)。所以对伤残赔偿附加指数如何取值,各地做法不一。有的是在取值范围内(0≤Ia≤10%)由法官自由裁量;有的是五级以下一个固定值,五级以上一个固定值。Ia的合理取值应为:二级为10%,三级为9%,四级为8%,五级为7%,六级为6%,七级为5%,八级为4%,九级为3%,十级为2%。 
下面举个例子: 
比如大连市城镇户口居民李某45岁,交通事故,一个4级伤残,一个八级伤残,一个十级伤残,对方负全部责任,应该如何计算赔偿金 
17500*20*100%(70%+4%+2%)=266000元

���C(��(�XpSV�的垫付医疗费等抢救费用等不得再重复主张权利,因此这就会导致受害人的诉讼请求低于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应当赔偿的金额,而法院一般不得超出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作出判决,也不应当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将全部应赔偿数额支付给受害人,然后由受害人将超额赔偿部分返还给肇事车主,如果这样判决则违反了不告不理的基本诉讼原则。保险公司根据受害人请求赔偿其损失后,因肇事车主已先行垫付了部分医疗费等抢救费用,那么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应当赔偿而未予支付的部分,依法应向肇事车主支付。


三、肇事车主可针对受害人的起诉进行抗辩追回超垫付的费用

00003. 

   在受害人提起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中,肇事车主可针对受害人的起诉进行抗辩,同时,按照应负赔偿责任对超额赔偿部分向受害人和保险公司提起独立的诉讼请求,法院应当将其作为被告肇事车主(或第三人)非典型的反诉与本诉一并审理判决,即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和三者责任险(商业)约定责任限额内分别向受害人和肇事车主承担赔偿责任,这样处理符合诉讼经济原则,便于减少当事人的诉累,有利于及时化解矛盾。作为被告(或第三人)的肇事车主在诉讼答辩中未提出其要求返还超额垫付的抗辩意见,也未提出独立的诉讼请求,法院不得自作主张判决保险公司向肇事车主支付应当在交强险限额内或三者责任险责任限额内赔偿而未赔偿的数额,更不得将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应当赔偿的数额全额判决支付给受害人,然后由受害人将超额获得部分返还给肇事车主。

00004. 

四、向人民法院提出独立的诉讼请求追回超垫付的费用

00005. 

   此种情形下,法院应当对交通肇事车主超额支付部分向其示明,让其及时提出独立的诉讼请求,经示明后仍未提出独立的诉讼请求的,法院在判决说理时,可明确肇事车主针对保险公司所享有的赔偿追偿权,并可另行起诉主张权利,由于肇事车主在本案中经示明后仍未提出独立的请求,故不应在本案中一并审理。此外,在受害人提起的赔偿诉讼中,保险公司已经在交强险限额内向受害人予以了全部赔偿,又因肇事车主垫付医疗费等抢救费用,保险公司仅未能按三者责任险(商业险)向受害人承担赔偿责任(因受害人已经能足额获得赔偿),此种情形下,肇事车主可按三者责任险的保险合同约定另行向保险公司主张权利,另行提起诉讼,而不必与受害人提起的赔偿诉讼合并审理。

地址:郑州市管城回族区紫荆山路75号东城花园20层92号    电话:18337197185     手机:17737501711
版权所有:河南润善律师事务所    网站管理:卓老师建站    网站备案号:豫ICP备2025108341